近日,记者从州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经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立法法》,对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了地方立法权,对完善自治州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2016年6月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后,我州的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更加丰富多样。
据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喇海英介绍,我州2003年4月26日颁布实施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立法程序规定》),在过去十多年时间里,是指导我州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性文件。随着国家《立法法》的修改,原《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内容已不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因此,为了规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用好用活用足国家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制定一部规范我州立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立法应坚持的原则,立法规划和计划,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报批公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解释和文本起草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